趙某某,男,1950年3月4日出生,因涉嫌傳授犯罪方法罪,被吉林省輝南縣人民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,緩刑二年。
法院審理查明:時任集安市五女峰國家森林公園管理處主任、黨支部書記趙某(已另案處理)在沒有招投標的情況下,與浙江森和環保科技有限公司、嘉興森綠環保科技有限公司的代表謝某在2016年4月及2018年9月分別簽訂了價值18.5萬元及24萬元的生態廁所合同,在簽訂合同之前,謝某答應兩次分別給付趙某好處費6萬元和4萬元,共計10萬元。趙某為了躲避偵查,如何安全不留痕跡的受賄10萬元,在2018年11月1日,用其本人手機及妻子徐某手機給被告人趙某某打電話詳細詢問方法,按照趙某某所傳授的方法,2018年11月11日,趙某讓其妹夫王某從敦化市乘火車來到長春市,趙某自己打車來到長春市火車站與王某接頭,將新購買的手機、手機卡及事先準備好的四盒人參交付王某,由王某前往長春市龍嘉機場與謝某見面并收取10萬元好處費,王某收到好處費后將錢款交付趙某。被告人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,認罪認罰。
辯護人辯護意見:1.被告人曾是中層干部,為黨為官幾十年,多次受到表彰,此次犯罪純屬偶然,希望從輕;2.被告人年老體弱,患有多種疾病,希望結合案件實際給予從輕處罰。
法院鑒于被告人趙某某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,系坦白,可從輕處罰;被告人趙某某自愿認罪認罰,可從寬處理。綜合考慮被告人的犯罪情節、危害后果及悔罪表現,于二〇二一年四月十六日對其判處緩刑。